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降低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影响
李锐 罗小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摘要:2019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实施降低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该方案的实施是否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而优化养老保险体系和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值得研究。本文基于2010—202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使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缴费基数下限降低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影响。研究发现,缴费基数下限降低使得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显著提升了6.5个百分点,该结论在经过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其影响机制是缴费基数下限降低缓解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从而促进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该促进效应在较年轻以及每周工作时间较短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更加显著。为了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文提出了优化缴费基数的核定方式、设计更加灵活的缴费基数下限并对不同年龄群体采取差异化的激励方式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保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文链接】李锐、罗小玲: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降低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影响丨2024(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