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机构投资者与企业债务违约风险
刘杨方姝 易志高
(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本文以2008—2021年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共同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违约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共同机构投资者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债务违约风险。机制分析表明,共同机构投资者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经营风险以及减少代理成本进而降低企业的债务违约风险。进一步分析发现,共同机构投资者能通过内部化企业违约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而对债务违约风险产生更强的抑制作用。异质性分析表明,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处于“管理层防御”区间、企业审计质量较低以及宏观经济增速下降时,共同机构投资者对债务违约风险的抑制效应更强。此外,持股类型和持股期限不同的共同机构投资者发挥的作用也存在异质性,压力抵制型和长期共同机构投资者更能显著抑制企业的债务违约风险。
关键词:共同机构投资者;债务违约风险;融资约束;经营风险;代理成本
【全文链接】刘杨方姝、易志高:共同机构投资者与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丨202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