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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和出版专业职称评聘工作中有关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
点击数:3184     录入时间:2010-09-17 

新出职改[2007]101号

总署各直属单位,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规范新闻和出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做好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现就新闻和出版专业职称评聘工作中有关外语水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外语能力是衡量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对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对外学术技术交流所要求的外语水平。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不搞“一刀切”。
二.          评聘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要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0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41号)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新闻和出版单位拟申报新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的范围,先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测试,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三.          聘用、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
1.  凡参加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人员,出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主决定对应聘出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
2.  新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主确定本单位申报新闻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标准。
四.          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
1.  申报新闻、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含2006年底前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测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至该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2.  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新闻、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五.          转换系列晋升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外语水平按现从事专业的岗位要求掌握。
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试外语:
1.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龄满30年或连续从事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3.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4.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其成绩达到了全国通用标准A级或B级的人员(含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相应级别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人员),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回国参加首次职称评审或作为访问学者由国家派出留学半年以上的人员。
6.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级(B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高级(A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取得TOEFL(托福)考试550分以上、IELTS(雅思)考试5分以上或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1800分以上的。
8.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并经两位在职译审审定达到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或经国家级外文外事部门认定具有较高翻译水平的。
9.经新闻出版总署职称管理部门认定从事美术编辑、书籍报刊装帧设计和古籍整理出版工作的。
10.在新闻出版行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行业公认的教学科研成果或业绩,或是新闻出版行业某一领域公认的拔尖人材,或获得国家级新闻、出版政府奖以及相当级别的专业奖项的。
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全国新闻职改办发布的有关职称外语要求的通知、规定停止执行。
八.  本通知由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负责解释。
 
                          新闻出版总署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打 印]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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